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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健康檢查專區

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說明|臺北市立大學
天母校區健康中心

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說明

維護職場健康,請依規定定期受檢

新進教職員工
檢查說明
  • 報到時 即應繳交體格檢查表。
  • 非繼續性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6個月以內)得免實施。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條。
檢查時效
  • 報告期限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者,得免再檢。
  •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僅接受 一年內 報告。
檢查費用

體格檢查費用全額由員工 自付

繳交期限

請於 報到日 繳交。
最遲於 報到後2週內 完成。

在職教職員工
檢查說明

凡於本校納保(公保、勞保)之在職教職員工,需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
檢查頻率
  • 未滿40歲:每5年1次
  • 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
  • 年滿65歲:每年1次
  •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每年1次
費用補助
  • 定期健檢費用由學校補助,請依規定核銷。
  • 計畫案人員:由計畫經費補助。
繳交期限

請於 核銷時 繳交。
最遲於 核銷後1個月內 繳交。

一般體檢項目
  • 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調查。
  •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
  • 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 尿蛋白及尿潛血檢查。
  •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 血糖、ALT、肌酸酐、膽固醇、三酸甘油脂等血液檢查。
注意事項:
1. 檢查前 6-8 小時請禁食 (含水)。
2. 報告需 7-14 天,請預留時間。
本校合約診所

啟新診所

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三段42號 5-6樓

02-2507-0723

※ 亦可至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受檢。 查詢認可機構

未依規定檢查之罰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雇主: 處 3-15 萬元罰鍰 (第45條)
員工: 處 3,000 元以下罰鍰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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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請聯絡天母校區健康中心
李美雲 護理師 (02-2871-8288 分機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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