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資訊分類清單

餐飲衛生管理實施要點(102.10.2)

臺北市立大學餐飲衛生管理實施要點

102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2.10.2

一、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使本校餐廳業者及飲用水系統提供衛生之飲食飲水,訂定餐飲衛生管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餐飲從業人員,應經體檢合格者始得雇用,每年必須複檢。

三、本校餐飲從業人員應參加餐飲相關研習,每年至少八小時,以提升餐飲從業人員餐飲衛生知能。

四、本校餐飲業者所提供之食物,應每餐留置檢體冷藏四十八小時,以備檢驗。

五、得隨時檢查廚房衛生及作業過程,每週記錄檢查結果,提報學生事務長。遇有不合衛生情形,得知會業者,限期改善。

六、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七、本校各單位應向合格廠商訂購團體便當。

八、本校飲水機應每週清潔一次,三個月換濾心一次,六個月洗水塔一次。飲水之水質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並公佈之。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