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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環境照明檢查實施要點(106.10.31)
臺北市立大學學習環境照明檢查實施要點
102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2.10.2
106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6.10.31
一、為使臺北市立大學提供合乎標準之照明環境,特訂定學習環境照明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健康促進中心應於每學期開學之始,以科學儀器測定學習環境之桌面及黑板之照明度,照明度標準依教育部學校照明節能改善參考手冊所列標準而定。
三、未達標準之學習環境應知會總務處,總務處應於一週內改善照明。
四、健康促進中心應負責複檢,並將結果提報校長。
五、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