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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作業要點(112.04.25修訂)

臺北市立大學校園菸害防制管理作業要點

經本校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27日校長核定在案

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16日校長核定在案

一、為維護全體教職工生健康,保障非吸菸人的權利,並提昇對菸品危害之認知與提高拒菸、反菸意識,共同營造健康清新的學習環境,特訂定「臺北市立大學校 園菸害防制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校全體教職工生及進入本校所有人員。

四、校園內違反禁菸行為包含:吸菸(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咀嚼菸品、亂丟菸 蒂、點燃之香菸、提供丟置菸蒂之菸品容器、張貼菸品廣告、販賣及促銷菸品 等均屬之。

五、校內便利商店及自動販賣機不得販賣菸品。

六、全體教職工生對校園內違反禁菸行為者,均有勸阻之義務與權利;違反禁菸行為 人經勸導而拒不合作者,依規定懲處。

七、菸害防制之綜合規畫與教育宣導單位為健康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健促中心),總務 處負責校園空間管理及維護。

八、協助督導管理權責區分為:

(一)學生:由學生事務處、導師、各學院系(所)、國際事務處、進修推廣處負責。

(二)教職員:由人事室負責。

(三)駐警隊、技工、工友、保全:由總務處負責。

(四)入校洽公之外賓及訪客:由駐警隊、保全或接洽單位負責。

(五)外包廠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由總務處及申辦單位負責。

九、違規懲處:

(一)本校教職工生違規時,經舉發人向校內告發,由協助督導管理權責單位負責處 理。

(二)學生違規時,依本校「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違規吸菸之學生辦理銷過,須參加健促中心所排定菸害防制相關課程或戒菸 班、醫院戒菸門診,並經健促中心評定有其效果者,得依本校「臺北市立大學 學生銷過實施注意事項」辦理銷過相關事宜

 (四)校外人員進入本校園違規時,經舉發人向各協助督導管理權責單位舉發處理。

(五)當發現密閉空間(如:研究室)有濃厚菸味又查無吸菸行為人時,為避免危及公 共安全,將會同使用單位主管及事務組、人事室、健促中心及相關人員前往查 察,若菸味屬實,將責成空間管理人限期說明並改善,並針對該空間加強複 查。

(六)本校教職工生違規時,經舉發人依「菸害防制法」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或舉發 屬實,由吸菸行為人接受罰鍰,並提出書面報告;行為人並列入平時考核存 記。

十、 本校吸菸人員應踴躍參加菸害防制相關課程、戒菸班、戒菸門診。

十一、本校新進人員須簽署菸害防制聲明啟事,對於推動無菸校園業務及成功戒菸之 人員應酌予獎勵。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