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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103.10.7)

臺北市立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102.11.5

10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103.10.7

 

一、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展學校健康促進工作,加強健康服務,促進全校教職工生之身體健康,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本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本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本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校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本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本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委員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擔任。

(二)行政代表十人,分別為:教務長、總務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分區學務組組長、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資產經營管理組組長、分區總務組組長。

(三)教師代表四至六人,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一人擔任。

(四)學生代表三人:由學生會、學生議會及研究生代表各推薦一人擔任。

四、執行總幹事由健康促進中心主任擔任,幹事由健康促進中心組員擔任。

五、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除學生會代表任期一學年外,餘任期二學年。

六、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