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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自我檢核表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98年1月11日起
高中職以下學校全面禁菸/大專校院室內全面禁菸-自我檢核表(學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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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法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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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檢 核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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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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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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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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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之兒童及青少年,不得吸菸。
□父母或監護人有禁止其吸菸之義務。
□未滿18歲吸菸應接受戒菸教育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應使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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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滿18歲吸菸者,應接受戒菸教育至少2小時,反菸、拒菸宣導至少1小時。
2.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台幣2,000~10,000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3. 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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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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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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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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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0,000-50,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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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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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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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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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0,000-50,000元罰鍰。
2.販賣業者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000-3,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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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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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場所全面禁菸
l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菸(包括該場所室內、外區域)。
l 大專校院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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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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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0,000-50,000元罰鍰。
2. 吸菸者:於禁菸場所吸菸,處新台幣2,000~10,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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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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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室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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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 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 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 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
□ 吸菸區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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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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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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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專線:0800-63-63-63 菸害申訴專線:0800-531-531 禁菸貼紙與海報索取:請洽各縣市衛生局或上健康九九網http://health99.h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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