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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要點(103.4.9)

臺北市立大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103年4月9日102學年度第三次學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且為落實健康促進管理及積極保健工作,特訂定臺北市立大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施學生健康檢查應委託合格之健檢機構承辦,前項之健檢機構應指派合格醫事人員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

(一)定期健康檢查:

1.學士班新生。

2.日間部碩博士班新生。

3.轉學生(未能提供原先就讀學校之體檢卡者)。

4.體育學院有修習術科之舊生。

(二)臨時健康檢查:有下列情況時,經評估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

        1.傳染病流行期間。

2.其他認為有舉行臨時健康檢查之必要時。

四、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做成紀錄,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個人疾病史、特殊疾病現況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交換學生在校停留時間三個月以上者,需依疾病管制局規定之項目辦理,於到校註冊時繳交完成所有規定健檢項目之報告書。

六、健康檢查實施後一個月內,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已年滿20歲之同學需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將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七、因故無法配合校內健康檢查者,應提出相關證明完成請假手續,惟銷假後需儘速完成健康檢查,或於銷假或開學後二個月內補繳健檢報告;若已先行至公私立醫院受檢者,繳交之健檢報告應於開學前三個月內始為有效,其健檢項目需與本校相符合。未於期限內完成本項程序者,依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八款辦理。

八、因故無法配合校內健康檢查者,需於銷假或開學後二個月內補繳體檢報告;若已先行至公私立醫院受檢者,需繳交開學前三個月內之體檢報告,其體檢項目需與本校相符合。

九、針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者,本校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施健康指導,針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

(二)對罹患傳染性疾病者,依衛生主管機關法令辦理。

(三)對罹患特殊疾病者,進行個案管理。

十、針對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建檔及統計,必要時,得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並參考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十一、針對健康檢查資料應予保密,但因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學生家長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十二、健康資料卡由健康促進中心建檔保存,畢業或退學時可自行領回,未領回依相關規定存放管理。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之健康檢查執行事宜,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