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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查察學生輔導標準作業流程(1021211)

臺北市立大學菸害查察學生輔導標準作業流程

102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102年12月11日

103年01月02日校長核定在案

一、目的:為落實學生菸害防制工作並加強菸害防制教育宣導訂定本標準作業流程。

二、依據:

(一)教育部102年3月11日臺教綜(五)字第1020030933號函「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二)教育部98 年7 月23 日台軍(二)字第09810117884D號函「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執行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補充規定」。

三、範圍:本校日間部暨進修推廣處之全體學生。

四、權責:

(一)生活輔導組:校園巡視查察、負責獎懲相關事宜。

(二)軍訓室:校園巡視查察及相關科系教官協助聯繫及輔導。

(三)健促中心:培訓志工宣導、彙整查察輔導表及每月集合違規學生實施菸害教育講習,並辦理戒菸班。

(四)學輔中心:針對累犯同學實施戒菸輔導教育。

五、作業說明:

(一)全體師生如發現違規吸菸同學,向健促中心、學務處生輔組及軍訓室逕行舉發。

(二)巡查人員如發現違規情事時需填寫自主管理表,轉交系教官登錄操行系統建置輔導紀錄,並繳回健促中心實施統計彙整,於每月集合違規學生實施階段性的輔導教育。

(三)經巡查人員查獲之同學,一律依本校輔導標準作業流程處理。

1、初次被登記查獲者:需參加第一階段(初級)輔導教育

1)知會導師及系教官共同關心學生之吸菸行為。

2)通知學生需參加菸害教育講習,如未參加講習者,依校規予以申誡乙次處份。

3)學生參加菸害教育講習30分鐘後,書寫心得報告六百字一篇。

4)書寫心得彙整後,由系教官登錄操行系統建置輔導紀錄。

2、第二次被登記查獲者:需參加第二階段(中級)輔導教育

1)知會導師及系教官、家長共同關心學生之吸菸行為,並協助戒菸行為。

2)通知學生需參加戒菸輔導教育30分鐘後,書寫心得報告六百字一篇。

3)書寫心得彙整後,由系教官再次登錄操行系統建置輔導紀錄。

4)需擔任戒菸宣導志工一小時。

5)依行為舉止,按校規實施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3、第三次被登記(含以上)查獲者:

1)知會導師及系教官、家長共同輔導學生之吸菸行為,並協助戒菸行為。

2)需擔任戒菸宣導志工二小時。

3)依行為舉止,按校規實施申誡貳次以上處分。

4)轉介學輔中心實施行為改善輔導,並協助戒菸治療。

(四)第三次(含)以上累犯,且未依照規定參加各階段禁菸輔導教育者,除依校規處分外,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向衛生局舉發,罰款新台幣2,000-10,000元,將協請家長攜帶前往參加縣市衛生局、所或醫療院所辦理之戒菸班實施戒菸輔導。

(五)戒菸成功者須具醫院開具證明由生活輔導組辦理銷過改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