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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實施要點  

                                                102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2.10.2

103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通過103.11.1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訂通過105.06.22

一、增進學生福利,減輕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負擔,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參照臺北巿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以辦理本校之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二、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以下事故者,得申請理賠:

(一)死亡。

(二)因疾病致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者。

(三)遭遇意外事故致殘廢,或需要診療者。

三、本校具正式學籍學生(含實習生),均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如選擇不參加本保險者,除不予補助外,並須敘明理由,滿二十歲者由本人,未滿二十歲者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切結書。

四、本保險以承辦本保險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已成年之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年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經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報告,作為保險人決定納保與否之參考

五、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六、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本校編列預算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本校編列預算負擔之保險費,依照學生人數分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二次撥交保險人;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已成年之被保險人本人負擔並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相關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後,造具名冊,本校予以全額補助:

(一)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已成年之被保險人本人為低收入戶。

(二)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持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三)被保險人具有原住民身份。

七、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校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開招標,依招標結果公告之。

八、本保險有效期間為每學年度的起至次年三十一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九、本保險之效力於學籍異動學生之規定如下:

(一)學期開學後中途入籍本校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繳納保費。

(二)加本保險之學生喪失本校學籍者,保險效力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為止。

(三)參加本保險之學生休學時,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十、符合第六點規定之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受傷住院時,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原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向保險人專案申請手術補助費用,補助之最高金額依當年度保險契約之約定。

十一、本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增列「保險費」一項,併同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九十日內填造參加學生人數及保險費用明細表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代收處所,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學校存執。

十二、 被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之整復。

十三、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金之責任:

(一)麻醉藥、迷幻藥品成癮者。

(二)懷孕流產或分娩(遭性侵害者除外)。但子宮外孕手術或由醫生判定需進行剖腹生產手術者,不在此限。

(三)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意外事件除外)眼鏡(包括檢查、驗光)或其他附屬品。

(四)非以治療為目的之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十四、本實施要點規定事項,為本校保險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本實施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辦理。

十五、本實施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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